文/涂料经 白凡
近日,立邦天津工厂因环评未通过被天津环保局勒令停产,处罚3万元。
7月5日,因为环境违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向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立邦”)下达《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天津立邦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据了解,天津环保局于2015年5月27日对天津立邦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天津立邦建设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0年竣工并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天津立邦正在生产,故天津环保局于2015年7月29日对天津立邦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5]54号),责令天津立邦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万元。
2016年5月9日,天津环保局对天津立邦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天津立邦该项目正在生产,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基于以上事实,天津环保局认为天津立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6月6日,天津环保局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69号)告知天津立邦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天津立邦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6年6月12日,天津立邦提出听证申请,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天津立邦提出了以下4个申辩理由:
一、天津立邦公司是经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经招商引资引进的合法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完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而且投资建厂之前,也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报告也经审核合格。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对于立邦公司的审建内容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立邦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完全符合,也符合武清区规划局规划用地性质及宜建内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委托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9月24日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出据了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2010年9月5日天津立邦向天津环保局申请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备案。并于2011年9月由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了新建项目监测,11月完成了天津立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三、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先后于2008年4月5日-2013年12月 31日期间分五次出具书面承诺给天津立邦公司,承诺“撒村建居”,但因各种原因,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承诺,最终导致天津立邦公司环评验收无法通过。故环评验收未通过的原因不在天津立邦公司,天津环保局应全面了解情况,同时提请天津环保局邀请武清区大王古镇人民政府一同说明情况,确认事实并督促落实武清区大王古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兑现承诺。
四、天津立邦是通过正常招商引资途径入住园区,天津立邦入驻手续合法、合规,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环保排放达标。天津立邦目前在职员工401人,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为当地的和谐企业。现天津环保局仅仅因非天津立邦的原因对天津立邦多次进行处罚实属不公,恳请有关领导从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利益以及投资积极性的角度协调、敦促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尽早完成搬迁任务,尽快完成对天津立邦公司的验收。针对此次听证内容,免予处罚,天津立邦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尊法守法,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不过,天津环保局经复核,最终还是认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天津立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天津环保局还表示,天津立邦如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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