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07年3月,冯小强(化名)和张曼秀(化名)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同年10月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9年7月生了一个男孩小元(化名)。因冯小强性格内向很少言语,而且每次看到张曼秀与其他男同事说笑,就觉得心里不舒服,为此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
2010年8月,冯小强与张曼秀在民政局版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约定婚后男孩小元由男方抚养。后张曼秀与冯小强因小孩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张曼秀将冯小强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张曼秀的探望方式和时间都予以明确。但冯小强还是拒绝张曼秀探望孩子,无奈之下张曼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则会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在本案中,冯小强在法院对张曼秀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作出决后,拒不履行判决,张曼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冯小强在法院教育后仍拒不履行判决,则法院可以对去其罚款或者拘留。但是法院不能对其儿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行。
因此,父母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时,应当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法条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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