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小吴通过陌陌结识4名新朋友,并一同约去KTV唱歌喝酒,醉酒后却被“好友”张某和李某带去宾馆休息,并先后被二人强J。秀屿区法院一审以强J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李某有期徒刑3年。
(网络配图)
2015年11月27日晚,刚满16周岁的女孩小吴用”陌陌“加好友,认识了张某、李某和其另外两个朋友。张某20岁,李某24岁,都是秀屿人。聊了几分钟后,张某等人邀请小吴出来玩,小吴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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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张某等人便与小吴在秀屿一家KTV开包间唱歌、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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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玩到凌晨,期间小吴一直被夸唱功不错,并喝了不少酒,最后支撑不住醉倒。随手,张某、李某两人主动提议带小吴去宾馆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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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将小吴送到宾馆后,李某离开了。张某顺势躺上床,抱住小吴想和她发生性关系,遭尚存些许意识的小吴踢开并责骂,张某只能起身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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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宾馆大厅后,张某发现李某还在大厅的休息室里。张某不想放弃,找了个借口又返回小吴的房间,然后强行与小吴发生关系。这一幕被李某瞧见,他没有制止张某的行为,而是趁张某离开后,也强行与小吴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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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与李某一同在宾馆等待公安机关处理。随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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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张某及其辩护人强调当时“只是蹭蹭,没有进去”,系强J未遂。李某也在庭上否认看到张某性侵小吴。李某对自己的强J行为则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分别趁被害人醉酒,无法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 对于张某的辩解,法院结合DNA鉴定书等,不予采信,因其未能如实供述,不能适用自首。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对是否目睹张某犯罪过程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一致,但本案非共同故意犯罪,法院仍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故秀屿区法院一审以强J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李某有期徒刑3年。
姑娘们,甭管遇到多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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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别让自己一个人喝成烂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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