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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某知名老板11套房产被查封啦!
发布时间:2016-08-30 09:29:32    点击次数: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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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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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锋、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某前、林某珠: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国宝与被执行人林某锋、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某前、林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36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某锋、郑丽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林某锋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的房地产(房地产备案合同号:C201204804),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万辉社区居民委员会荔城北大道1999号万辉世纪城17号楼C007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301872、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第J07198号),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万辉社区居民委员会荔城北大道1999号万辉世纪城18号楼27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201301885、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第J07461号),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拟建的东园路中段后塘片区IV区的房地产(房地产备案合同号:L201204756),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中街392号1号楼2梯2108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405179),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广场路699号中晖•至尊花园6#104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41136),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广场路699号中晖•至尊花园6#204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41137),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刘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荔集用第010783号);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gc060228,土地证号:莆国用(2007)字C35383],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7)字C34942号、土地证号:C31972];被执行人姚某前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的房地产(房地产备案合同号:C201204335);被执行人林某珠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中街392号1号楼2梯2106、2107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405178),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的房地产(房地产备案合同号:C201300448),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H201001966、H201001967、H201001968、H201001969、H201001970)。


由于你们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姚某前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的房地产(房地产备案合同号:C201204335);拍卖被执行人林某珠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中街392号1号楼2梯2106、2107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405178);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的房地产(房地产备案合同号:C201300448);林某珠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H201001966、H201001967、H201001968、H201001969、H201001970)。


经本院摇号选择,由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闽开估[2015]字第PT0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姚某前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荔园路与八二大街交叉口西北侧的房地产(房地产备案合同号:C201204335)评估价430.72万元。由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建融2015估字第15009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执行人林某珠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中街392号1号楼2梯2106、2107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405178)评估价1481600元。

因上述执行通知书、(2015)莆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2015)莆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闽开估[2015]字第PT0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建融2015估字第15009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于你们,本院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丨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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